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专门机构,学校有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职责。由于学校体育的性质与教学活动的特殊性,学校体育活动是学生发生伤害事故较多的活动领域。尤其是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体育也随之得到各级各部门的重视。相应地,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如何正确处理学校体育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就成了事故双方棘手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机制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导致在现实社会中,针对类似的个案进行处理无所适从,在全国范围内,对于相似的案例,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正因为存在法律上的盲点和制度上的缺位,当学校体育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或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往往将致害责任都归责到学校。面对受害者的纠缠,学校也会有理让三分,不管有责还是无责,也不管承担的是何种责任,都会给予受害者适当的补偿。如果是私立学校,在学校没有责任的前提下给予受害者补偿,对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对于公办学校,如果学校没有责任而给予受害者补偿,显然损害了国家利益或学校学生等其他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学校资金的来源大部分都是按照学校规模的大小及人头费给予财政拨款或政府划拨。从我国学校体育人身伤害事故的现状及其法制建设的现实情况入手,结合我国学校体育人身伤害纠纷解决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目前我国学校体育人身伤害事故赔偿体系这一制度的缺陷。根据民法原理和相关法律关于处理一般人身伤害事故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角度分析探讨学校体育活动中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责任构成、归责原则、处理及防范措施等基本问题,旨在提高学校体育教育工作者的法律意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责、权、利,依法治教,促进学校体育教育活动的健康发展,为完善学校体育的配套立法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