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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是当下最为关注的民生问题。在环境问题治理过程中,我国一直侧重于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监管,但并未取得理想的效果,环境问题反而愈演愈烈。在近些年的环境污染事件中,政府在事件中的角色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意识到政府环境责任在治理环境问题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着重修订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意在促使政府承担起其应有的环境责任。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出台后,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的曝光,当地政府的处理过程折射出我国政府对待环境保护的消极态度、监管漏洞百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环境治理的进程。落实政府环境责任成为治理环境问题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如何能够在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过程中落实政府环境责任,是本文主要探讨的问题。环境是属于公众的,良好的环境是公众应享之福利。政府作为公众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有职责对环境进行保护,有义务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政府在组织分配公共资源方面存在他人无法企及的力量,所以政府有责任更有能力承担起其应尽的环境责任。然而,影响政府环境责任落实的原因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中,分税制、政企不分、社会监督不到位等因素影响政府履行环境责任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新《环境保护法》自身效力不足、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规范缺乏法律后果的规定以及政府环境责任法律体系结构存在问题等导致新《环境保护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层层阻力。本文针对性提出一些建议,在行政管理方面增加环境保护在转移支付中的比重,适度剥离政企利益,增强环保部门执法力以及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落实环保政绩考核制度的建议,以及在新《环境保护法》方面明确政府环境边界,完善问责机制与相关法律体系等建议,以期能够对新环保法中对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的实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