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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现状,比较研究了美国油污法‘的索赔主体、索赔对象和索赔程序,以期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索赔机制的建立提供有益的借鉴,并试图为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提供一条高效、合理的程序化方案。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1章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索赔机制概述。该章首先介绍了索赔机制的定义,它包括索赔主体、索赔对象和索赔程序,并且本章针对船舶油污损害的索赔机制建立的意义进行阐述,最后就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索赔机制体系的构建展开讨论。第2章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索赔主体。该章将索赔主体区分为个人、社会团体和行政机关,分析了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索赔主体的立法现状,并发现我国存在的问题:我国法律缺乏对索赔主体明确的定义,环境公益诉讼索赔主体的认定带来困惑,一些行政机关作为索赔主体没有法律依据,最后笔者认为,应该为索赔主体下个明确的定义,个人不能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水产部门和渔业部门不能作为索赔主体。第3章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索赔对象,该章从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两个方面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的索赔对象进行了分析,总结出国内立法同国际公约关于索赔对象逐步趋同的特性。本文第4章对索赔程序的主要内容作了概括,总结了4种目前我国处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方面的索赔程序,并针对油污事件的及时公告、行政机关处理索赔时作用和油污应急基金作了评价。本文第5章首先介绍美国OPA 90的背景、主要特点和重要影响,重点关注了美国关于索赔主体、索赔对象和索赔程序的规定,其次与我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索赔机制的三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分析,笔者发现我国法律对索赔主体和索赔对象的规定相对完善,但是在索赔程序方面存在如下不足:船舶油污事故发生后,没有相关的事故公告机制;清污部门没有油污应急基金的支持;行政调解中的低效率等等。笔者针对上述不足也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