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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举报行为是证监会稽查执法的重要线索来源,但为了更稳定地发挥证券举报行为的作用,必须对之加以法制化和形式化。虽然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已经明确建立证券举报者制度,但该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还存在诸多问题没有解决。既有的证券举报者制度研究以比较研究为主,缺乏对该制度实施问题的针对性回应。本文以证券举报者制度实施中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以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作为全文方法论,并结合实证研究、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等方法,总结并分析了大量证券举报者制度行政实施与司法实施的数据,力求在本土化叙事的基础上归纳证券举报者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并分析和解决之。除摘要、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以实证研究的方法发现证券举报者制度实施中的问题。该章首先结合法律实施评估的一般标准和证券举报者制度的特殊性,即工具性、非形式性等提出了证券举报者制度实施的评估标准。在此标准下,根据证券举报者制度行政实施和司法实施的数据,指明该制度存在对证券法执法贡献低、制度公开情况不佳、奖励规则运用不足、对拟激励对象的针对性不强、举报程序被滥用以及救济性偏弱等问题。第二章通过对证券举报者制度实施过程中内、外因的分析,探究其产生实施中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在内因方面,证券举报者制度的功能定位没有体现出该制度的特殊性,证券举报者制度规则设计不符合潜在的证券举报者的行动逻辑;在外因方面,以信访制度为代表的社会历史因素对证券举报者制度的实施具有全方位的消极影响,以上因素共同作用阻碍了证券举报者制度的有效实施。第三章对证券举报者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其深层原因进行了针对性回应,并在兼顾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了三方面的完善建议:首先应当调整证券举报者制度的功能定位,其只能以提高证监会稽查执法能力为主要目的,并专门针对特定疑难案件的协作;其次,完善证券举报者制度的规则设计,包括增加证券举报者制度的奖励金额、建立证券举报者制度的独立基金、增加证券举报者制度反报复救济、细化证券举报者制度的公开规则、加强证券举报者制度的司法监督等;最后,证券举报者制度还必须积极应对其自身被滥用的情况,但不宜以惩罚性措施限制潜在举报者滥用该制度,而应当通过给证券投资的受害者提供多元救济路径以减少其对证券举报者制度的滥用,通过加强信息筛查和分流机制提高证监会的工作效率以减少滥用行为对证券举报者制度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