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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在国内外都是一个伴随历史的长期存在,但东西方对此现象的态度、法律制度和形成原因是不同的。同性恋本身经历了去道德化去病化的评价过程,而相关法律制度也从罪向去罪再向权利的积极保障发展。同性恋作为一个法律问题处于不同理论观点的探讨之下,并为深刻的社会背景因素所决定,它是一个丰富而复合的法理问题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三章。第一章对同性恋的概况进行一个简要的介绍,内容涉及同性恋定义、成因、分类、生存状况等,并梳理了东西方的同性恋史和同性恋法制史,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出在普遍对同性恋评价较低的情况下,由于评价体系和标准的差异,中国传统上对同性恋的接受度远高于西方,法律责罚也较轻。第二章在关于同性恋的诸多法律视角中选取了自然、道德、政治化三个进行一定程度上专题化的讨论,以宏观的法理理论、具体问题的法理探讨和具体立法例之上法律理由进行对其的分析。同性恋被近代科学证明为符合新的自然标准,在理性审视的道德之下它也不具有恶性与伤害性,政治化则使同性恋问题脱离了对其本身的关怀而服务于政策或意识形态宣传。回归人的本质的同性恋者应当脱离政治化中的人被工具化,因其作为人的资格而获得法律上对其人的尊严与平等的保护。第三章着眼于中国的传统与国情。中国传统上的婚姻、生育制度一定程度上使得中国人更易对同性恋的宽容,然而这种宽容是基于一种刻意的漠视,这种传统使得现今中国的同性恋相比起国外更不愿走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由此造成隐藏的社会问题。这与中国法律制度中强调的社会性别分化与定势有关,以婚姻法和刑法为代表的过度强调性别分化和异性主义在造成无法救济的受害者之外,也是对人的平等、解放和自由自主发展的损害。本文进行阐述的目的,主要是希望比较东西方历史、制度、理论上的相同与差异,寻求适合的基本理念和方法论,结合中国实际,就中国目前针对同性恋及涉及同性恋的法律问题提出制度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