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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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商号的权利冲突已经成为实物界和理论界都深感头痛的痼疾,各种法规、解释的接踵出台,似乎也只是在做着修缺补漏的工作。标识功能的相似性、传统计划经济登记体制对市场经济需要的无法适从、双重的管理体制加上欠缺协调机制,以及统一市场情势下平等企业间权利空间的归一,都使两者在公众的视野中逐渐混同,经济上搭便车的利诱和企业兼并、重组的频繁变动,更加剧了这一冲突的紧张程度。商号的作用在于能促进商事主体提高产品的质量,增加商誉含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于商号具有区分商事主体的显著特征,而且随着企业的辛勤经营和大量的广告投入,商号逐渐与其商业信誉、产品或服务质量紧密相连,和其他商业标识一样,商号由此产生了较强的广告效益和公众影响力。商号的商事利益在市场经济中愈显突出。商号与商标同属于商业标记范畴,是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又同属于无形财产,两者在构成要素、商业功能等方面的相同之处很多,所以二者发生权利冲突不可避免。在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大框架下对商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是十分必要的。本文首先对商号的性质加以确定,确认了其知识产权的性质,并对商号与商标冲突的表现、类型、原因等加以分析,在此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司法实践,对我国解决商标权权利冲突的原则和途径进行了探讨,以期在立法上确立科学、合理的冲突解决原则,建立完备有效的确权机制,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加以妥善解决,进而推动我国立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基础,主要讨论了商号的起源、概念和性质。本文首先确定所讨论的商号与商业名称、企业名称同义,认为广义说更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及我国的现实情况。接下来,本文分析了学术界关于商号性质的几种典型观点,认为商号权的内容兼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在权利类型上属于知识产权。商号具有使用价值,可以通过转让来获取收益,因此其兼有财产权的性质,并且商号权的取得一般由国家主管机关授予,其权利的行使通常具有地域限制。由于商号的功能还包括识别不同的经营主体,因此商号权应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识别性标识权。知识产权说较好地把握了商号权的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是比较全面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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