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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福利法最早起源于英国,但最初关于动物福利的立法也并不顺利。直到1822年的《马丁法案》获得通过,英国才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规定了动物的整体利益,以保护动物免受虐待。1976年英国科学家休斯将饲养于农场的动物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它的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该观点包括:让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时至今日,虽然各国因为经济、政治、历史文化影响等原因对动物福利的理解稍有差异,但也有一些达到共识的地方,例如一般认为所谓的动物福利,是指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无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和痛苦等。而动物福利法则是指国家或国家法定权力部门为了保护动物福利而制定的,由国家或国家法定执行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这是基于人类对动物存在的不断认识,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产生的结果。由于近年来,频繁出现了一系列无辜伤害、残酷虐待、无端欺辱、肆意折磨动物的不道德行为,引发了一场网络上浩浩荡荡的缉捕凶手行动,动物福利问题也由上述原因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大物博、人口众多、再加上南北风俗迥异,使得难以短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套统一而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律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可实行阶段性战略,我们可以先在已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与动物福利相关的内容条款,再对于未提及的非野生动物的福利部分制定相应的立法,最后逐步统一成一套完整而独立的动物福利法律法规。本文约三万二千多字,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动物福利的概述,这是本文进行研究的理论前提。共分为两个小节,第一小节介绍了动物福利以及动物福利法的内涵和特点,第二小节从中国的原始社会,古代社会的生态伦理思想,和西方国家关于动物福利的精神前驱等方面着手,梳理了动物福利法的理论基础。同时,把动物福利法与其他法律相比较,罗列出动物福利法自身的特点。第二部分总体归纳出动物福利立法原则及其现状。共分为三个小节,第一小节首先确立世界范围内动物福利法的立法基本原则,接着在第二小节着重介绍几个典型的国家关于动物福利的立法现状。如英国(动物福利法起源地),德国(第一个把动物福利写进宪法的国家)等。接着在第三小节指出我国关于动物福利法上的空白,并从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立法上的缺陷,二是人文素质上的落后)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第三部分进一步从四个方面阐述我国应为动物福利进行立法的必要性,并同时从三个方面论述为动物福利立法的可行性,最后为如何构建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提出具体可行的操作方案(包括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