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事故罪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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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医疗事故罪,需对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关键要素作出准确把握。在犯罪客观方面,以医疗行为与医疗危害行为为理论基础,对“严重不负责任”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两个关键要素进行理解及认定。“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之“严重”已属立法上多余,建议将“严重不负责任”改为“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达到《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所确定的重伤程度,同时事故参与度在60%以上。在犯罪主体方面,“医务人员”是指具备一定知识或学历,通过相应执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国家执业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工程技术人员、后勤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医疗过失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的违法性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在一般情况下,具备注意能力的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即可认定为其存在医疗过失。但在特殊条件下,如“被允许的危险”、“超越承担过失”和“紧急情况”等,应对医疗过失进行特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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