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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首次确立了民事行为保全制度,这是我国在民事立法上的进步。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后简称为《解释》),对民事行为保全制度作了完善。但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制度仍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完善之处。本文将对民事行为保全制度中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在分析与借鉴域外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给出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建议。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民事行为保全相关范畴的论述。该章主要包括了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对行为保全的具体内涵进行了定位。其次,与相关的制度作了对比与分析,发现行为保全与其他的联系与区别,体现出行为保全的独特性。再次,分析了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特征。它有着假定性、紧急性、简易性以及附属性的特征。最后,分析了行为保全制度的价值,其有着实现实体公正、保障程序公正、维护司法权威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判决执行的作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立法变迁的梳理,明晰了我国行为保全的渊源。再通过梳理我国现行法律中具体的条文规定,发现我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着许多缺陷。第三章是对域外典型国家中相关制度的比较以及从中得到的启示。本文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角度着笔,首先分析了英国的中间禁令和美国的禁止令制度,然后对法国的紧急审理程序、德国的假处分制度以及与德国法律规定很是相似的日本假处分制度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对两大法系行为保全制度进行比较,探讨在我国制度环境中可以借鉴适用的一些规定和模式,以作为下文中提出完善建议的支撑。第四章是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建议。立足我国现有的规定,结合上文中我国在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部分的启示,从行为保全制度的提起、启动、审查、担保、裁定、执行和救济方面,对我国民事行为保全制度的设定梳理式的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