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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是人类一项危险的发明,它赋予人类自我支配力量的同时,隐藏着被滥用而造成毁灭性恶果的风险。近年来法理学研究有转向实证研究的潮流,对文本的用字、术语、层次、结构予以解构分析。从实证角度看,“但书条款”遍布我国每一部法律文本,学界却未对其进行系统性研究。本文将以语义分析和实证分析为主要研究方法,通过对但书条款在文本中的意涵、搭配和分布进行分析,厘清但书条款之概念,及其在语言系统、法律体系中的价值。 本文主体框架分为三个部份。 第一部份将但书条款置于语言系统中考查,通过但书条款常用标记词字源、词性和功能的考察,得出但书条款适用标记词最优方案之规律。本文认为,文本对语言符号的选用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然而立法事实和经验的反复适用使语言符号的选择产生一定的规律性。法律条文对但书条款的选用应当遵循此规律。 第二部份将但书条款置于法律系统中进行价值考查,首先从语言分析角度将但书条款分为带标记词的但书条款和不带标记词的但书条款,其中带标记词的但书条款以构词语素的不同,分为“但书”、“另书”和“除外书”;不带标记词的但书条款,依其与前文结构分布的相异,分为条文但书条款和款项但书条款。以分类为基础,得出但书条款在法律系统中的结构性、表意性和审美性功能。 第三部份是研究但书条款在各部门法中分布和特点,提示但书条款于立法中的消极功能;并分析但书条款的司法适用情况,揭示其于司法适用中的窘境并予以相应的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