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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仅限于加害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即直接受害人。但现实生活中,加害人对直接受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往往波及到与之相关的第三人,而因侵权行为遭受惊吓损害的第三人能否获得赔偿,各国因对其性质的认定不同,其赔偿标准也不尽相同。各国将第三人惊吓损害赔偿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一项独立的损害予以确定,是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长期检验的结果。本文对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惊吓损害是指因目击或嗣后听闻损害事故的发生,第三人精神受到刺激而导致身体疾病或精神疾病的损害。同时将作为请求权主体的第三人范围限定在直接受害人近亲属之内,但某些特殊情况下,直接受害人的同居者或未婚夫(妻)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也可以作为惊吓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第三人惊吓损害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其中惊吓损害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权主体要件原则上为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对损害后果的要求具有双重性,即直接受害人与第三人的损害均需达到一定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和法规目的说相结合。本文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第三人惊吓损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第三人惊吓损害制度进行了构建,同时对惊吓损害的性质属于直接损害,惊吓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第三人人身权益受损,进行了详尽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