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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新增加的罪名,在此之前我国通常是将嫖宿幼女行为以强奸罪论处。但是,自从独立成罪以来关于此罪名的争论就没有停止过,主要分为保留本罪与废除本罪两大论点,其中尤以废除论者呼声最高。废除论者认为该罪名的出现,无论是在法律体系内部还是社会实践中,都有着不可忽视的不足之处,其最初保护幼女权益的立法目的不仅没有实现,反而引发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例如,一些学者认为:“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在《刑法》中规定的过于笼统,条文简单且造成了刑法体系内部的逻辑矛盾,应当将其废除重新归入强奸罪中。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嫖宿幼女罪在司法实务中引发了许多矛盾,适用不当会成为规避法律严惩的“保护伞”。特别是近几年一些案例的出现,如“陕西省略阳县嫖宿幼女案”,使得对本罪名的探讨更加激烈。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对“嫖宿幼女罪”持肯定态度,认为:这个罪名的设立有一定的科学性,是基于更好地保护幼女的权益以及维护社会良好风尚的目的而设立的。不论是何种观点,不可否认的是对于嫖宿幼女罪相关疑难问题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虽然,司法机关陆续颁布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如2002年出台的《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以及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但是这些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嫖宿幼女罪的相关问题。对该罪的研究不但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也有重大的实践价值。特别是在2014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臧铁伟对于“废除嫖宿幼女罪问题”明确做出回应,声明人大立法机构已经对此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寻找问题症结所在之处。因此,对于嫖宿幼女罪进行完善必须尽早提上立法改革的议事日程。基于此,本文以“嫖宿幼女罪之现实困境及其出路探究”为题,以“发现嫖宿幼女罪的疑难问题→分析嫖宿幼女罪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嫖宿幼女罪的意见”为逻辑主线,主要采取系统研究、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研究方法,对嫖宿幼女罪的不足之处进行解析并提出完善意见。笔者希望可以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够有助于厘清嫖宿幼女罪自身存在的法律漏洞以及在司法运用中遇到的困境,同时,期待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对我国立法等机关完善此罪相关立法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进而促使其尽早对嫖宿幼女罪进行修改。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嫖宿幼女罪的相关研究。这一部分从嫖宿幼女罪的立法沿革出发,在阐释嫖宿幼女罪犯罪构成以及在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的基础上,论证嫖宿幼女罪确实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一是,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体系之中就存在一些漏洞,法条表述过于简单;二是,本罪在司法适用上有一些疑难点,处理不当易引发司法不公现象的出现。因此,对于嫖宿幼女罪进行研究是极为必要的。第二部分嫖宿幼女罪废止的理由。此部分主要是具体分析嫖宿幼女罪的立法缺陷和法律漏洞,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是,嫖宿幼女罪废除论合理性的再认识,主要从五点进行说明1.与《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2.将幼女“污名化”对其人格有所贬低;3.运用不当会成为犯罪人的“保护伞”;4.降低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5.无助解决强迫、组织幼女卖淫问题反而对幼女造成新的威胁。二是,对嫖宿幼女罪保留论者的反驳,主要是对保留论者一些无较强证明力度以及有较大争议的观点进行反驳,从而进一步证明嫖宿幼女罪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第三部分国外关于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借鉴意义。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国外一些国家对嫖宿幼女的行为如何归罪,这对于提出完善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建议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嫖宿幼女罪的完善建议。这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前述嫖宿幼女罪种种不足之处,提出解决的思路。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立法解释对《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从立法角度上进行规范,明确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猥亵儿童罪之间的界限;第二阶段:在立法技术完善、刑法进行大幅度修改的情况下,可将对幼儿性犯罪的相关罪名归为同类罪独立成一节,即“对幼童性侵犯罪”,并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