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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有四十年了,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刑法》之中。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实施又对第一部中关于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做出了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首先是在第三款中对一些词汇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在该条款下增设了特殊防卫的内容,同时对“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进行了修改,将“超过”改为“明显超过”,将“不应有的损害”改为“重大损害”。从这些修改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国家对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采取的态度是支持和鼓励,倡导公民在遇到犯罪侵害时勇于反抗,能够为正当防卫权的行使提供保障。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在适用正当防卫方面采取了非常审慎的做法,不轻易对正当防卫进行认定的现象普遍存在。实务中常见的做法是将本应属于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更甚至直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因此不难理解会有人说正当防卫条款是被束之高阁的、甚至是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的“僵尸条款”。2017年,媒体以《刺死辱母者》为题刊登了“于欢案”,加之后来发生的昆山反杀案、赵宇案等一系列案件,一时间正当防卫制度和案件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事实上,除了上述几个典型案件外,大多数案件中的防卫人还是以涉嫌某种罪名被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拘留、请求批准逮捕,终审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笔者认为,造成正当防卫认定难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限度条件认定困难。所以,怎样促进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通过怎样一种明确的认定标准来进行理解和把握必要限度,成为理论与实务领域面临的迫切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相关案情,引出即将讨论的课题。第二部分,对于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相关的理论成果进行介绍。第三部分,对判决书进行梳理,发现判决书中限度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基于前面几部分发现的问题,探讨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认定困难的原因。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建议,包括明确防卫限度条件的相关概念,克服认识“误区”,判定限度条件时充分考虑防卫人因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