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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自由刑作为对刑罚的一种期间性的界定表述,在刑罚适用领域主要针对那些犯罪行为较为轻微的犯罪人,运用监禁刑进行惩罚和矫正。从刑事责任理论出发,对重罪犯罪人施加重刑,对罪行较为轻微的犯罪分子处以较轻的刑罚,这是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在理论层面也是较为合理的一种安排。问题在于过于机械的将这种原则应用到实践,而不考虑犯罪人个人情形、具体的行刑方式以及特定的行刑方式对犯罪人造成的影响必将使刑罚执行效果大打折扣。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对象大部分是犯罪行为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这是由其刑期所反映和决定的,但是对于这些犯罪人却仍然要关押在监狱当中执行刑罚,其后果便是:一方面,短期自由刑的刑期之“短”决定了在运用刑罚威慑时,其效用会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短期自由刑之“自由刑”说明犯罪人需要在监狱内服刑,然而这些主客观危险性本来就不高的犯罪人一旦被放在在监狱内执行,则其可能因监狱化而习得新的犯罪,也即原本不太坏的犯罪人将变的更坏,同时也可能因标签效应、婚姻家庭关系疏离、失去工作等原因造成复归社会难。短期自由刑的上述问题便是忽视处遇方式、行刑方式与犯罪人个人情况之间的互动关系所导致的,短期自由刑的这种刑罚问题与刑罚的目的也是相悖逆的。那么如何关照到犯罪人与处遇方式、行刑方式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而顺应刑罚之目的,便是解决短期自由刑行刑难题的有效路径。在上述有关短期自由刑现象、原因与问题之引导下,发现行刑个别化路径、行刑社会化路径对于问题的解决有着较高的契合度。也即对于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不是通过关在监狱里执行刑罚,而是尽可能放在监狱之外服刑;对于累犯等具有再犯危险的犯罪人仍然在监狱当中执行刑罚,同时通过罪犯分类、处遇分级、狱内行刑社会化来促进这部分犯罪人的改造和复归社会。文章前言,主要对短期自由刑的演进和论争予以背景性介绍,得出短期自由刑的主要问题在于行刑;第一部分以刑种和刑期为标准,对短期自由刑进行本体界定;第二部分从短期自由刑服刑人员的再犯率和再社会化程度两个维度,考察其行刑效果;第三部分发现和提出短期自由刑行刑当中存在的行刑效果差之缘由,包括处遇方式不合理、服刑人员分类过于粗疏、行刑方式过于单一即封闭性强;第四部分以行刑个别化与行刑社会化两个路径作为解决短期自由刑行刑难题的对策;文章最后归拢全篇进而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