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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与“天理”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核心要素与经典表达。“礼”可以分为感应天地自然的“无体”之礼以及心统性情的“有体”之礼,前者可以抽象为“理一分殊”的节文,后者可以具象为“仪章度数”的仪则,两者辩证地构成了“天理民彝”这一自然秩序的基本原则。在解构古典礼制与天理观的基础上,南宋著名理学家、思想家朱熹(1130-1200,以下统称“朱子”)以其“古今异宜”的学术变革气魄,证成“理”即“礼”,中国传统的礼法思想经由“乾道成男,坤道成女”的“礼本”与冠、婚、丧、祭的“礼文”共同构建“泛家性”的特征。家礼是“自然之理(礼)”在家内秩序层面的表达,是整个“民彝”礼法规则的滥觞。朱子的家礼思想,是“礼理一体”思想的重要支撑,是古典法哲学中“常变相合”实践的根基所在,更是中国传统“天理民彝”自然观念的经典表达。 本文的结构安排为,除“绪论”和“结论”“附录”外,正文部分分为六章。 第一章,朱子《家礼》思想的滥觞。即朱子对于冠、婚、丧、祭四礼的创制,来源于其对《周礼》《仪礼》《礼记》中“天理”观的认知。朱子是上古礼学道统的承续者,其“源头活水”“知崇礼卑”“陈数知义”的礼治思想源于三礼的关怀,同时其礼制变革的成果——《家礼》,又成为整个东亚基层社会日用伦常的指南。朱子在家庭礼法哲学领域掀起了一场“古今异宜”的“变法”运动:家礼有“本”有“文”,所谓“本”,即“名分之守、爱敬之实”,是等差与人情的浓缩;所谓“文”,即“冠婚丧祭、仪章度数”,是仪则与法度的总名。 第二、三、四章,探赜朱子家礼思想的三大核心命题:“礼理一体”论、“常变相合”论以及“天命民彝”论。这三类思想蕴含着“理与气”“经与权”“常与变”“理一分殊”“亲亲尊尊”“爱礼存羊”“听讼原亲”等古典家庭礼法哲学命题。 第二章,“礼”与“理”是作为自然秩序的一体表达。朱子通过“大一太极”“理一分殊”“体用一源”“先王作则”等理学命题,对“以礼训理”进行详尽的论证。从礼训上看,“禮”在六书上是“呈双玉”之会意而非“从豆从示”之象形,与后来“礼”的涵义并无直接联系,只有等到篆隶书出现之后,才衍伸为践履、备体、醴祀以及示神致福等多重含义。从礼源上看,家礼本于自然与天道。作为“乾道成男,坤道成女”阴阳二气的表达,天道蕴含着“五伦”的家庭秩序哲学,家礼是对自然秩序的一种践履。从礼义上看有“天理之节文”与“人事之仪则”二端,礼之分以谕义,缘义之理而为之节文,因仪之则而示民之常,这是家礼的两大核心要素。 第三章,中国中古时代家庭礼秩沿革的思考。从“汉型家庭”到“唐型家庭”再到“联合家庭”的结构演变;从“家国公私”的礼制纠葛到“门第家法”的观念维系再到“敬宗收族”的制度探赜;从“核心家族主义”到“大家族主义”再到“宗法主义”的哲理表达,家礼在中古时代的演变,既注重渲染家国一体化的“复古”色彩,又同时宣称构造形态以“应时”为要。家礼沿革是“常变相合”论的实践与检验。“常”,是关于家庭法哲学在礼“本”层面如何进入长时段历史的基本理路;“变”,是关于家族结构及其社会关系在礼“文”层面所展现的不同姿态。两者之间的相互支撑,共同勾绘了中国传统“家”在制度上的基本面貌。 第四章,礼法德刑等“民彝”的终极关怀蕴涵于“家”,使家礼成为了不同位阶规则的重要参照,这被朱子称之为“天命民彝”。从治道上论,“家”的秩序先在于“国”,家礼与国法是“治之本”与“治之具”的关系,治国之道基于其对家内关系的基本认知。从治术上论,礼与刑是“修道之谓教”的关系,服制应先于刑罚而设,服叙不行,则家政失恩义轻重,彝伦必乱,则人之“变化气质”几无可能,人不知纲常,继而刑法失于繁琐,法愈烦则天下愈乱;而刑罚之设又应参酌服制,采取“听讼原亲”的司法理念,在国法实施中以家庭伦理作为重要参照。 第五章,从明清之际丧礼的地方实践,提炼朱子《家礼》播迁中的“地域社会”论。明清时期民间社会中的“小传统”建构一套具备各自特色的行动规则,并尽可能享受地方仪式的自治,在客观上影响精英文化代表的“大传统”秩序意识。兼具“连贯性”与“弥散性”特点的民间丧礼,主要通过仪式专家、地方知识人——礼生对《家礼》的地方性解释来加以调适。礼生将《家礼》适用于民间社会,通过在仪式上的“扮演”与“周旋”,达成国家控制与民间教化之间某些不谋而合的主张。使其在制度与俚俗之间、在仪文与秩叙之间寻求一种巧妙的平衡,这种建构不仅可以节省国家司法、监察、政教资源以对家族事务的调控,更能收到定纷止争、敬宗收族乃至构建“家国一体”的目的。 第六章,《家礼》一书思想在东亚的影响。探讨东亚藩国对理学化的礼法思想的继受与发扬,通过勾绘以《家礼》为代表的中国礼学东亚化的进路,中国家庭的“四礼”法哲学思想在东亚扎根、生长及其对整个东亚基层社会构建的全部过程,是自称“礼义之邦”的东亚诸国传承中国儒学体系的关键所在。东亚朱子学者对于《家礼》的尊奉,呈现出鲜明且共同的特点,即宋代以后,中国儒学正统的家庭礼法思想已经“太山遍雨”流转东亚,并成为推动东亚国家儒教思想繁荣的关键动力。 总之,朱子对“家”的认知,不是依据法权意义上的契约与权义,而是基于礼法意义上自然关系的表达。在神圣的“家”中,指导中国人正确行动的德性得以孕育,规范社会的秩序得以生成。“家”作为一个重要的规范性源发地,承担着建构“心智心力”与“权力话语”的基本功能。“家”的礼法构造,意味着“义理”与“秩序”分别在“体”与“用”的层面充当着维系的家国儒学长盛不衰的角色;而“家”的自在演变,意味着中国古人致力于推动这种二元理论有效地在地域中“下行”与在时空中“播迁”,以此来确保家的永久合法性。朱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