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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观护是有别于传统刑事司法的处遇模式,其具有刑罚替代措施的性质。它以国家亲权理论、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基础,以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融合了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是未成年刑事司法中的创新之举。我国对于社会观护的探索主要通过各地建立观护基地而展开,有的地区以观护基地为基础,为涉罪未成年人提供适用非羁押措施的条件;有的地区则将观护基地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场所。通过观护基地的观护教育,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继续社会化进程。通过对不同地方观护基地运行现状的考察,发现各地在观护基地的运行模式中各有不同,由此所产生的观护效果也不一样。但从总体上来看,观护基地在减少涉罪未成年人审前羁押现象、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实现刑罚的宽缓化和帮助未成年再社会化方面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但也存在以下诸多问题,如:观护基地运行过程中的职能定位不清晰以及权利义务不对等、观护主体的专业性和多样化不足、风险评估机制落实不到位以及缺乏有效的观护体系运行机制等。究其根源,主要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整意义上的观护制度。要构建符合我国司法环境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应当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观护基地的性质、平衡观护基地的权利义务;加强专业观护人和社工的培养;落实风险评估机制并使其有效开展,完善相应观护体系运行机制如建立专门的观护执行机构、规范的观护工作机制以及科学的业务考评机制等。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观护体系行之有效并产生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