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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是始于1978年底的中国农村改革的第37个年头。37年来,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生活明显改善,特别是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以来,农村粮食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收入、农民权利保护等方面都取得了突出成就。尽管整体形势逐步向好,但是时至今日,妨碍中国“三农”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依然存在,这种障碍则主要体现在城乡二元结构制约着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创始人威廉·配第有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破除城乡二元结构,进一步推进新农村建设和发展,改革当前土地制度成为不可回避的一个核心问题。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土地制度历经变迁,最终形成了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土地制度。与城乡二元结构相对应,现行土地制度也体现出二元特点:土地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集体土地可以通过征收或自然消亡方式转变为国有土地,且只有转变为国有土地以后才能进行出让,而国有土地却不能以任何方式转变为集体土地。并且,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特别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受到严苛的法律限制。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集体土地的市场价值骤升。出于耕地保护的需要,集体土地中的农用地不适宜入市流转,但是作为非农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却有着极为强烈的市场需求。农民集体要实现与市场价值相匹配的收益,只有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起来。然而,现行法律的诸多限制,使得农民集体要么只有固守形式上属于自己的“财产”,要么突破法律规定进行“自发流转”。后一种情况也引发了大量法律、经济、社会问题。法律和政策对契约形式干预和限制越多,契约执行成本就越高。1尽管法律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进行限制在历史上有着一定的合理性,但现今看来,这种法律制度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并对城乡一体化进程构成了巨大阻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改革进行了具体引导。对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建设,已有不少学者关注并进行了研究,研究的侧重点虽不尽相同,但对法律政策的修改和调整提供了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讨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完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鉴于篇幅所限,本文无法一一展开,但笔者认为,当前涉及的法律和政策脉络十分清晰,而地方实践在提供大量有益经验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普遍的、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梳理、分析这些问题,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有效的路径选择。因此,本文采用历史考察、文献梳理、实证研究、归纳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了相关界定,认为在当前情势下只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具有流转的现实意义,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也具备了正当性基础。笔者还考察了相关法律、政策、地方性规范文件以及地方实践现状。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当前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应当关注的一些重点问题,包括宅基地能否流转、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障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针对以上,笔者提出了一些制度构建方面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