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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内部行政行为的性质入手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界定,为文章展开论述奠定基石。综述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概况与演变,并用影响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与发展的相关法律原理论证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最后详细论述了内部行政行为审查的相关制度问题。全文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内部行政行为的界定。用行政行为的一般性定义衡量内部行政行为,得出内部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行为的结论。同时按照不同划分标准对内部行政行为进行分类,并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的法律规定,为下文论证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范围以及相关制度设计铺垫。
第二章,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证成。重点介绍了与内部行政行为不可诉有重要渊源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用影响德、日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与发展的法治原则和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论证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并从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现实意义等角度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进行补充以及全面论证。最后,在肯定内部行政行为可诉的基础上,探讨内部行政行为可诉的范围。
第三章,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从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模式、审查依据、裁判条件以及判决类型四个部分对内部行政行为的审查进行阐述,其中对审查模式部分进行重点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