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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被最高司法机关和法学界寄予极大期望的举证时限制度在实践中遭到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理论界不同程度的抵制,其重要原因在于其价值构造的失谐。举证时限制度的价值目标并不是单一的诉讼效率,其价值构造也体现了对于公正价值的追求。我国目前较为严格的证据失权制度,忽视了对于诉讼公正的追求,忽视公正价值实现的后果必然也将损害效率价值的实现效果。在我国目前司法并没有得到民众普遍认同的环境下,过分强调效率为主导的制度构建是本末倒置的选择。我国举证时限制度之所以存在价值选择失谐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层面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举证时限制度本身设计的问题以及制度配套的失谐;也有司法适用的不规范,各级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过于机械和违背立法原意。重新定位制度的价值选择,以合理的价值理念引导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突出公正价值在制度设计中地位,完善配套制度,健全操作规范,摒弃错误理念,是走出目前制度困境的必然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