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技术标准,简单的讲,是指某个领域某项技术的标准。技术标准的实质是一类规则,因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分为行政规则和行业规则。源于我国对于行政规则的主流认识,行政诉讼中,对于不同的行政规则即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着不同的拘束效力。但毫无疑问的是技术标准在日常生活的执法、司法过程中“不是法律却事实上具有法律约束力”,其尴尬的角色往往成为公权力得以滥用的温床,这就使对于技术标准的研究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重大意义。在行政诉讼中,技术标准以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或者作为行政诉讼过程中鉴定结论的依据而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这对于技术标准的司法审查奠定了规则基础。法院在受理涉及技术标准案件的过程中,以“参照规章”为依据,以选择适用技术标准为手段,对于除法律,法规以外的技术规范予以审查,以判断行政行为的依据是否合法。合法、合理、适当的,予以认可并适用;反之,则不予认可,不予适用,同时撤销或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按照一定程序提出修改或撤销技术规范的司法建议。不容否认的是,法官是法律问题的专家,同时也肯定欠缺某个相关专业技术知识。鉴于此,在对于美国相关制度设计进行探究和借鉴的同时,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对于技术标准的行政诉讼中,涉及到技术标准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方面的问题由法律问题专家的法官予以解决,而对于技术标准的实质性审查则依靠专家辅助人的评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