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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裁判文书网中关于非法经营罪裁判文书的分析,实践中关于非法经营罪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数量呈现逐年上升趋势,二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入罪行为种类的规定范围不断扩大。非法经营罪逐渐成为一个“口袋化”罪名。其“口袋化”指的是对于一些表现特征不是很明显的经营行为,对于其是否符合非法经营的范畴难以确定,而刑法及司法解释却笼统的将该类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行为范畴,并且司法实践中也出现将该类行为作为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理的情形。针对上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非法经营罪“口袋化”问题,认真分析发现,非法经营罪“口袋化”的入罪表现,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刑法条文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可以说是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的“罪魁祸首”;二是司法解释的扩大化,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行为种类进行扩充,导致“口袋化”入罪口径不断扩大;三是司法实践的随意性,通过判例研究发现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罪涵盖的行为种类愈来愈多。究其原因,之所以会出现非法经营罪“口袋化”,是因为法律的滞后性,无法及时规制出现的各类新型的非法经营行为,而“口袋化”的出现一是顺应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对各类经营行为规制的要求,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对各类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行为的出现具有警示威慑作用。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入罪存在的危害有,一是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立法上对非法经营罪规定的不确定、模糊性与罪刑法定相违背;二是有悖于刑法谦抑性原则,能用民事或行政手段进行规制违法经营行为,却直接以刑法进行定罪处罚;三是违背市场经济价值,非法经营行为种类的不断扩张,不利于市场自由发挥;四是造成司法实务中同罪不同判的司法混乱现状,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使司法实践中对同种类经营行为有不同的判断。虽然一方面非法经营罪“口袋化”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另一方面由于其存在着立法上的不确定性及司法解释的扩大性,所以也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制,避免其危害的发生。对其进行的限制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立法层面上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完善立法监督机制、加强立法解释;二是司法层面上健全法律解释体系、推动司法出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