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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该行为在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存在,但两大法系对其采用了不同的救济方式,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两种救济方式的实证考察和比较分析,得出结论:英美法的救济方式更有优势,大陆法系可以借鉴英美法:不规定无因管理制度,对管理利益(管理行为给被管理人带来的利益),在不当得利制度中予以调整;对管理损失(管理行为给被管理人造成的损害),在侵权行为法中予以规制。并在此基础上,尝试为我国未来民法典债法制度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本文包含三个部分:绪论、正文和结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核心问题和研究该问题的意义所在,并指出本文的研究方法。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采取历史研究的方法,通过考察无因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历史演进过程,揭示无因管理制度的成因和制度价值;分析其制度内容;探究该制度在大陆法系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指出大陆法系的无因管理制度以“利他主义”为立法理由,理论支撑不足,且该制度并非无懈可击,其内部存在着难以解决的问题。第二章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主要以1937年《返还法重述》和相关判例为依据,考察英美法尤其是美国法对同类问题的解决方式:对于管理利益,纳入不当得利原则下,在返还法中予以调整;对于管理损失,在侵权行为法中予以救济。第三章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在第一、二章考察研究的基础上,对两大法系的救济方式进行比较,指出存在的差异、分析存在差异的原因并进行了优劣比较,指出在对管理人请求权的救济上,英美法系以不当得利予以调整的方式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更有优势,无因管理的制度价值和功能可以被不当得利制度所涵盖;在对管理损失的救济上,可不确立独立的无因管理制度,侵权行为法可以做出合理的调整。第四章在前三章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尝试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债法相关制度提供合理的制度建构方案,提出立法建议:不规定无因管理制度,在不当得利中对无因管理人的请求权予以规定,在侵权行为法中对管理损失予以救济。结论部分对本文的观点和理由进行了概括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