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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世界各国破产制度的发展历程,自然人破产制度贯穿始终。但自然人破产制度在我国立法上还处于空白。本文旨在研究相关国家自然人破产制度中破产财产的范围的立法经验,以期为我国未来的立法提供借鉴。
文章在引言部分首先阐述了自然人破产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状况,并论证了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本文第二章分析了破产财产的概念,破产财产和破产财团的区别,以及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概念的规定。关于破产财产的范围,本文在这个部分只介绍了依空间范围不同所形成的不同的立法原则:普及主义和属地主义。因为本章讲的破产财产是一级标题的破产财产,是既适用于企业破产又适用于自然人的破产财产,而依时间范围的不同形成的立法原则:膨胀主义和固定主义只在自然人破产程序中有意义,因此,关于膨胀主义和固定主义放在第三章中详细分析。
第三章深入分析了自然人破产财产构成的特殊性。本章的第一部分分析了自然人破产财产构成的立法原则:膨胀主义和固定主义以及它们各自的优劣。关于自然人破产财产中的共有财产,主要是夫妻共有财产处理,而关于这个问题,美国法的做法值得借鉴,因此建议我国未来的立法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
由于豁免财产是在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时需重点考虑的因素,因此第四章对豁免财产的范围及确定豁免财产时需注意的事项作了详细分析。本文的最后一章是建议部分,对我国未来自然人破产立法中破产财产的范围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包括立法原则采取固定主义、建立个人财产实名制、豁免财产立法的具体细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