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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加之隐私权不仅受到来自公权力侵害,而且也经常受到来自个人以及单位、组织的侵害,同时伴随互联网等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可以更加迅速地搜集,储存,传送有关个人的各种涉及隐私权的数据,加上社会集体对窥视他人信息的兴趣,致使网络这个自由而开放的信息空间,在为人们的生活工作带来快捷与方便的同时,也导致公民的许多个人隐私被披露,对其生活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与不便,基于公民对保护其隐私权的需求,加上世界上绝大多数的国家都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予以重视,不仅在理论上有很多创新,而且在实践中已经建立了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尤其是世界上很多国家开始了对隐私权的宪法保护,面对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化发展的趋势,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因此有必要对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进行探讨。本文旨在探讨完善我国隐私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问题,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分析:1、关于隐私权基本含义的论述,从而明确隐私权的内涵、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基础、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属性以及对于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在当今的特殊意义;2、从我国现有制度对隐私权保护的设置以及我国宪法在保护隐私权方面存在的不足两个方面出发来论述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3、这部分主要是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国外隐私权宪法规范的保护的探讨来完善我国隐私权宪法规范方面的保护以及在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规范效力进行论述的基础上来探讨我国隐私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所应具有的规范效力,并进一步论述对于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因此本文认为隐私权作为我国宪法所保护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宪法保护的实现不仅需要基本权利防御国家公权力的效力,而且包括对于国家积极保障基本权利的效力要求和基本权利的私法效力的多重效力的发挥,而且从规范的层面完善相关的制度,并且重视对隐私权的司法救济,才能真正使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