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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金融全球化趋势向纵深发展,国内经济步入平稳较快发展阶段,信息技术日益普及,金融市场展现出日益活跃的势头,层出不穷、花样繁多的金融产品也吸引着消费者参与到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来,给金融市场带来活力的同时,也引发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屡遭损害这一严重问题,暴露出我国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立法缺位的问题。目前金融消费者普遍缺乏专业的金融知识和信息获取渠道,面对极度强调专业性、信息性和效率性的复杂金融市场,他们很难真正全面地了解到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具体信息,和金融机构相比,常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在金融消费领域引入冷静期规则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极为必要。冷静期规则是为了实现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一种特殊的制度设计。目前英美德日等发达国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中都引入了冷静期制度且较为完善,把它作为一项消费者权利写入了相关立法中。我国起步较晚,相关立法还处于雏形和起步阶段。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迈出了冷静期规则法定化的第一步,然而该规则在金融领域的适用还存在诸多问题和空白。比如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建立,现行的冷静期规则在适用上存在异议,制度保障不健全,都严重威胁着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当下的司法实践来看,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数量逐年上升,且司法审判中消费者难以获得胜诉判决。本文从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展开论述,指出国内金融消费者冷静期规则立法方面的不足,缺乏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结合当前国内的经济形势和立法背景,在借鉴和吸收日本、英美等发达国家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采用分散立法模式,针对银行理财、保险以及消费信贷合同分别制定冷静期规则,同时建立全国性统一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司法救济渠道,为金融消费者利用冷静期规则维护自身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