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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资金的安全性也越来越重视。在同一个债权债务关系中,为了更好地保证资金的安全、更好地保障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在同一债务上成立多个担保,混合共同担保形式随之产生。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关于混合共同担保的描述,仅存在于《担保法》第28条、《担保法》司法解释38条以及《物权法》第176条之中,且这三个条文之间存在着不统一。可以说我国目前的混合共同担保制度并不完善,因此对于混合共同担保中各担保人之间是否成立追偿权这一问题,不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引起不小的争议。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旨在为完善我国混合共同担保制度提供一点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述有关混合共同担保的相关理论,包括基础性概念和责任分担问题等,从而引出内部追偿问题。由于混合共同担保涉及多个部门法,其中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尤其是各担保人的责任优先问题,影响到其间内部追偿权问题的解决。对基础理论进行阐述,讨论分析责任如何划分,旨在更好地论证各担保人间的内部追偿问题。第二部分主要通过关于混合共同担保的真实案例再现,引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分歧与困境,简述我国立法现状,剖析造成分歧与困境的原因,从中抛出问题,再通过后面的章节进一步来进行分析论证混合共同担保中各担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内部追偿权。第三部分通过介绍学术界对于混合共同担保制度内部追偿权问题的探讨,分别阐述“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并尝试通过分析证立在混合担保中各担保人之间应当存在内部追偿权。第四部分主要阐述混合共同担保中各担保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机制,尝试构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规则,从成立要件、追偿份额、追偿顺序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