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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我国教育发展迅速,然而也面临诸多难题,其中之一为教育经费缺乏。为缓解经费困难,教育部颁布《捐资兴学褒奖条例》,鼓励慈善之士捐资兴学。《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取得了一定成效,对推动近代中国教育的发展,影响深远。本文分绪论、正文和结语三大块。绪论部分主要包括选题依据和国内外研究现状等。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捐资兴学褒奖条例》颁布的背景和历史演变,以及基本类型。该条例颁布的成因与清末办学相似,为经费缺乏,所以民国成立之后颁布条例鼓励捐资。不少省份为配合中央政府,颁布地方《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第二部分为《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的内容。有褒奖对象、褒奖形式、褒奖程序等。褒奖对象分个人褒奖和团体褒奖。褒奖方式有三种,一为金、银质奖章,二为省政府或者中央颁发的奖状,三为匾额褒奖。根据捐资人群和地域差别,中央政府形成了教育部、华侨委员会以及蒙藏委员会三个管理机构管理褒奖事宜。第三部分为《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的特点。条例根据捐资主体设置相应的机关,显示捐资主体范围广、褒奖机关多的特点。政府授予的奖项标准详尽,层次分明,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第四部分为《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的成效,即捐资数额的统计,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统计数据。根据民国时期编撰的《教育年鉴》,从1912-1949年间,除中日战争初期外,社会各界捐资数额持续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