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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之后,安全、有效的全球金融监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的国际法理论和经济学理论的发展都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作为参与者的主体在监管过程中,往往有着利益和权力的博弈,产生很多国际合作监管的法律困境。因此,构建有效和切实可以运作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需要融合法经济学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机制进行完善。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主要探讨了目前的国际环境和学术理论,能否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合理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从现实层面论述,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使得国际金融监管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而现有的法律制度的缺陷也使得重构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制度显得尤为关键。 第三章着重运用了法经济学理论,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中寻找出问题。从资本充足率与欧洲的预提税案例比较中,寻找竞次效应的主要影响因素。其次,集体活动的“搭便车”行为也是金融监管合作的另一个困境。本文借鉴博弈理论对参与合作双方的利益进行比较,试图从中找出问题的关键。最后,为了达到合作的帕累托最优,还必须兼顾合作各方的利益,合理的分配政策必须予以重视。 第四章,论述构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法律机制,首先是借鉴G20峰会的总体框架,其次是根据上文分析的困境,对应性地引入奖惩机制和国际问责制度。最后根据现状,构建多层次的治理机构和危机防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