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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随着庭审改革的深入,“公正与效率”已经是现阶段司法改革的主题。于是,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颁布的《证据规定》中设置了民事证据失权制度。使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由原有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转变,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相应配套保障制度的缺失,导致这项旨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在审判实务中存在诸多困惑,不仅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无法得到保障,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民事证据失权的适用也多秉持着较为消极的态度,致使此项制度时常处于闲置的状态,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用。为解决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举证时限通知》,进一步解决该制度在实务操作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规定了认定“新证据”的指导标准。但是,《举证时限通知》的规定仍然是在《证据规定》的框架内,对有关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提出可操作性意见,是《证据规定》的细化和明确,原有的问题如证据失权的后果、“新证据”的认定程序,当事人的救济、证据交换完善等问题仍未解决,还是需要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概述,主要论述了该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发展渊源和价值。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其他国家对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并对两大法系的民事证据失权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希望可以在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时进行有益的借鉴。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先简略回顾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历史进程,再对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现行规定进行详细解析,最后对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第四部分内容为完善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举措。结合前文所提出的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