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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共财政作为基础的政府采购,是顺应时代潮流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家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政府采购方式作为实现政府采购目标的重要手段,其完善是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完善的重要环节,其正确适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经济能否获得持续性发展。但目前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在制度规定与实践环节仍存在很多问题,一旦由于以上因素发生纠纷很难在短时间内解决,甚至使采购经手人未能将采购方式的准确适用落到实处,以至影响了采购的进程和落实情况。本文以我国基础设施领域作为基础,反思了PPP项目采购方式的适用问题,并提出了重构建议。采购方式的实践概况和性质是研究的起点,故本文第一部分以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实践及其特殊性质为基础,对其做了简单探讨。通过研究,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自国外引入,从初创阶段的尝试研究,到发展阶段不断摸索、小有成就,至今天已经有三十多年历史。经实践的分析发现,首先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与传统的政府采购有极大区别,二者的具体内涵、适用范围各有特点,二者所涉及合同的复杂程度也大不相同、同时在两种不同模式下政府的地位以及项目的承接主体都无法一并而论。其次,在PPP的模式下,采购的公益性表现的更为明显,这一点在适用范围、主体的参与方式、乃至基础设施项目的目标上都有所体现。最后通过以上比较发现,基础设施PPP项目具有自身的独特性。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考察了招标性采购方式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两大类方式的适用性。通过结合法律及实践进行研究发现,由于每种方式各有其优缺点,在适用上存在不同:公开招标适用范围最广,能够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多数项目。邀请招标可适用项目较多但次于公开招标,主要适用于工程总包合同。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时间要求高的项目。单一来源采购程序简单,成本较低,适用于工程中的总包合同。竞争性磋商作为一种创新途径,其适用的范围正逐步扩大。以上两部分作为研究的基础,第三部分反思了各种政府采购方式适用上存在的不足,我认为主要存在以下不足,首先在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中,招标性采购方式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未能最大限度的结合以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其次关于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和适用程序规定也不够明确,使实践中采购效率低下;还有一点是在立法与实践环节没有将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与国际政府采购方式融洽结合以促进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更好的落实。本文的重点和落脚点是第四部分,通过以上研究,第四部分从四个方面进行探讨,提出重构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适用的路径。比如首先应当统一两个基本法,合并两类采购方式为统一的招标方式,将招标性采购方式与非招标性采购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更有效发挥政府采购的价值。其次,通过健全法规体系,提高相应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使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再次,应当健全采购方式适用程序规定,具体的做法是通过适应当前互联网环境的发展,并加快采购市场的开放来落实。最后是通过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进行有益的实践,积极促进与国际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接轨。本文通过以上研究,最终目的是对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方式的实践提出重构建议,为完善我国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采购制度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