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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正经历着深刻的经济社会转型,社会矛盾与利益诉求相互交织,社会管理难度增加、问题突出,由此而引发的妨害公务行为也逐渐增多。近年来妨害公务案件数量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案件中行为人使用的暴力与公然对抗之程度也呈愈演愈烈之势。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也阻碍了行政效率的提高,甚至一些案件中的暴力行为造成了公务人员人身伤亡、国家财产巨额损失的严重后果。妨害公务犯罪诱因包括内因和外因,内因是国家管理公共秩序的过程中对公民个人自由进行的必要限制与行为人利益上产生的对立,外因往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执法方式、方法及执法时的态度和语言等与行为人的理念、期待之间存在差距而产生的冲突。依照是否使用暴力和威胁,妨害公务罪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等依法执行公务或履行职责;另一种是刑法第277条第四款规定的,未使用暴力和威胁,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然而我国《刑法》第277条对暴力上限与下限、威胁的程度,以及妨害公务要求达到的程度都未作明确的规定,这种简单而抽象的规定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前显得力不从心,在司法实践中欠缺操作性,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制的统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深入研究,不但是刑法学理论的迫切需要,也是当下中国司法现实的强烈呼唤。本文共分三个部分,即妨害公务罪概述、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研究和妨害公务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罪数三章。第一章“妨害公务罪概述”界定了该罪的概念,指出本罪的本质是妨碍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本章还运用了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分析该罪的诱因。此外还考察了妨害公务罪的立法价值与我国关于该罪的立法沿革,并对域外妨害公务罪的立法作了概括性的介绍与比较。第二部分“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本文认为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该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具体而言,本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只要求抽象危险故意,而第四款则要求实害故意。在客观方面,本文认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保障上述人员执行公务的物品,以此为基础本文界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揭示了妨害公务罪中“暴力、胁迫”的内涵;明确了何谓“依法履行公务”以及履行公务适时性的标准。第三部分“妨害公务罪的形态与罪数”研究了妨害公务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认为只有《刑法》277条规定的行为存在未遂的可能,而前三款内容并不存在未遂、中止等未完成形态。此外,研究妨害公务罪的罪数形态也是本文的重要内容之一,研究妨害公务罪与其他罪名之间的牵连关系、想象竞合关系以及数罪并罚的情形,明确《刑法》第277条与相关法条的竞合关系,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最后,本文以上文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分析了妨害公务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它与抗税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