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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自由是契约法一切制度的核心。契约自由意味着完全绝对的自由,体现的是形式上的正义。但古典契约法上的绝对自由不仅有悖法律的正义目标,且容易激化社会矛盾从而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主体间经济实力造成的地位不平等和互换性的丧失,导致民法理念由形式正义转向实质正义。强制缔约伴随着对契约自由的矫正及实践契约的实质正义登上了历史舞台。强制缔约在实践契约正义、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已成为现代契约法中不可忽视的现象。当前,在多发权利滥用的社会背景下,强制缔约制度备受关注。它的目的是实现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引导人们在正确方式下,维护应得利益,在合理前提下,承担相应责任。强制缔约承担着平衡权利冲突、匡复契约正义的重任。强制缔约制度在实现契约正义的道路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位置。在我国,尽管立法上已经规定了强制缔约制度,但是在理论上,同样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格式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等方面的理论著述已经比较系统和全面,而强制缔约制度的研究却比较薄弱,相关资料也匮乏。可以说,我国对强制缔约制度尚缺乏体系化的深入研究。本文将重点研究我国强制缔约制度的法律适用问题,针对适用范围、立法现状及存在不足等方面问题,探寻建立完善统一,操作性强的强制缔约制度,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保持特定法律关系的平衡,推动民法制度的渐趋完善。强制缔约的适用范围问题是强制缔约理论的核心,是完善强制缔约法律适用的重要一步。无论是强制缔约的基础理论,还是强制缔约的责任性质,都需要更多的关注和剖析,以便最大限度的发挥强制缔约的积极作用。通过剖析现行立法的缺陷,从强制缔约的应用原则、适用条件、范围标准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意在构建强制缔约的法律制度框架。本文除引言、结语,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强制缔约适用范围的立法现状与不足。通过从强制缔约制度在社会公共领域的适用,强制缔约制度在特定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强制缔约制度在市场交易中的适用等几个方面,全方位多角度地反映出我国强制缔约适用范围的现状;接着笔者针对由于制度规定的局限性所引发的适用范围狭小,责任机制不健全等现象,系统阐述了适用范围的不足从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法律制度的适用与发展。第二部分:强制缔约适用范围标准的确立。首先是确立制度原则。确保一切立法和司法行为都依法遵循原则;其次,立法明确规则。实现从理论提升到实践应用的跨越,以规则的形式将直接强制缔约范围具体化;最后,完善适用条件。通过设立强制缔约义务的豁免机制,有效避免强制缔约权的滥用,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第三部分:强制缔约适用范围的完善。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强制缔约制度体系,另一方面完善强制缔约适用的法律责任体系和法律救济机制。研究中,笔者采用了论述与案例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式,为契约法律制度实现立法完善创设了一定的理论平台与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