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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是非常常见的证券欺诈行为,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的同时也侵害着投资者的切身利益。然而司法实践中,投资者在利益受侵害后却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主要原因是证券发行人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因果关系作为证券欺诈侵权民事责任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是连结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逻辑纽带,也是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关键,也是自证券市场诞生以来一直困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争论点。满足什么样的要求或者标准才足以建立这样的连结点?美国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为此作出了种种尝试,学界也就因果关系认定的各个要素提出了多种理论与学说,以期兼具理论上的公正性与实务中的可行性。本文在梳理美国虚假陈述的因果关系认定的立法与判例的基础上,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不同的起诉权需要满足的不同程度的证明条件,聚焦因果关系最关键的三个要素的认定标准,即:重大性要素、信赖要素、损失因果关系要素,结合晚近案例就相关认定标准的发展进行了探讨和分析,力图发现美国证券法民事赔偿制度中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可取之处,以期对我国的司法实践的发展与完善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对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证明标准的立法规定。根据行为与损失在事实层面的联系和法律层面的联系,可以将因果关系分为交易因果关系(又称事实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又称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赋予投资者起诉权,可分为明示诉权下的因果关系、默示诉权下的因果关系;在明确赋予投资者起诉权的法规中,诉讼要求又分为需要证明重大性要件的情形、需要证明信赖要件的情形。第二部分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Matrixx v. Siracusano案件的审理,对交易因果关系的重要认定要素之一—重大性的认定标准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以美国Malack v. BDO Seidman案件的审理为例,对交易因果关系之“信赖”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介绍与分析。第四部分综合美国In re Gilead Sciences Litigation案件的审理,对损失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作了分析和阐述。第五部分对美国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并在我国目前相关立法基础上,探讨了美国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最后结论部分,主张我国的虚假陈述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应当有选择地借鉴美国的相关理论,采取推定因果关系以及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免除投资者在求偿过程中不合理的举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