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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设立于1979年,是检察人员和人民警察的一种合称,是监督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的一种强制性力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中对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作了规定,规定指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依法保护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和拘传,协助人民检察院搜查证据,追捕逃犯,执行一些强制措施等责任。此外,犯人或者被告人的看管和提押,法律文书的送达,维护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等也由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来完成。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检察机关内一般都是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但是他们却是监督检察工作环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正是他们的存在,才体现出了检察工作的国家强制性,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我国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从产生至今已有35年的时间了,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变化,司法警察在我国监督检察活动中的重要性已不言而喻,但是我国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警察法》中,对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职权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司法警察只能遵循所在检察机关所制定的一些内部规范性条文规定去履行职责,即使建立了自己独有的工作部门,有了相关的人员编制管理规定,也广泛参与了执行办案等基本的检察工作,但是因为国家并没有建立系统的明文法规,规定并授予其合理明确的职权及制度,使其在工作建设和队伍建设方面都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不仅使得本身的工作被边缘化,无法更好地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而且由于职权模糊不清,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导致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监督检察岗位上的基本职责,无法明了自己应该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我国依法治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且与我国公权力对于法定职权的法治原则,我国的《立法法》和《人民警察法》之中的相关规定也存在严重的不符。由此可见在法律层面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职权,探讨新形势下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使司法警察执法行为规范化,让其所具有的性质、地位、任务、作用完全与职权相符,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本文运用法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等学科的有关理论知识,在了解国内外学者对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研究概况和文献综述的基础上,主要分为五个章节对新形势下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研究。第一章对我国及国外司法警察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在了解我国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概念、性质和职责的同时,对国外司法警察有了一个较为简单的介绍;第二章则对新形势下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的现状进行了了解和评价;第三章从司法警察的性质和履职地位,行使职权过程中的问题和队伍建设管理方面的问题对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第四章通过对我国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的实践探索和国外司法警察制度的对比,得出了若干可借鉴因素,有助于对我国司法警察制度的完善;第五章从明确司法警察的性质和相应的法律地位,完善司法警察的职权配置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管理三个方面来提出解决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通过对本文的设计,笔者认为面对新形势下的社会发展状况,人民检察院应该建立并健全与司法警察相关的法文条例,明确其职权,只有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司法警察的实践工作制定出真正适合我国司法警察健康长期发展的制度,才能够让司法警察在检察岗位上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实现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伟大梦想。本文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而笔者希望通过本文中的一些观点和建议能够对我国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使得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法律上拥有一个清晰明确的定位,在工作的过程中可以更好行使自身职权和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使得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上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并走上专业化、规范化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