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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源自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其提出的初衷在于弥补法律上的漏洞,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并将传统的固有利益受侵权法保护、履行利益受合同法保护的方式予以改革,使侵权法向合同法位移,将固有利益纳入到合同法的保护范围。我国的加害给付在借鉴积极侵害债权制度上并没有予以完善,依《合同法》第122条所规定之责任竞合模式并不能对受害人予以充分救济。本文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加害给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要对该违约形态的处理方式进行改善。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 加害给付的渊源及其发展研究 该部分陈述了积极侵害债权提出时的立法背景,该理论的价值、影响以及该制度在德国新债法中的命运。加害给付源于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其产生的原因是德国对违约形态的二分法,使得法律产生漏洞,对于现实中出现的因其他违约形态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时得不到保护,基于此,积极侵害债权成为德国两分法下的垃圾箱,但随着对该理论的完善,在新债法中其不仅被成文化、制度化,而且更被提升为一个更高位阶的法律原则,不再成为弥补法律漏洞的“垃圾箱”。之后陈述了我国台湾地区对积极侵害债权的继受和发展,并对台湾地区的不完全给付与德国积极侵害债权做了一下比较。 第二部分 中国大陆加害给付理论与制度研究 该部分指出了我国的加害给付并不同于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属其下为概念。积极侵害债权的补漏功能在我国不发挥作用,这是因为我国对违约形态的划分不同于德国,其兼容性很强。我国学者对我国《合同法》是否规定了加害给付、对加害给付本身的定义存在分歧。笔者对不同意见做了比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加害给付定义的观点。在比较德国的积极侵害债权和我国台湾地区的不完全给付的分类及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加害给付的分类及构成要件,在我国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中又对各部分做了详细论述。 第三部分 加害给付的法律效果 加害给付作为一种违约行为同样也适用违约行为的法律效果,包括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但因其同时又是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