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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将”医闹”纳入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但是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本罪的认定还存在诸多问题。对于“聚众扰乱”、“情节严重”、“致医疗秩序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等关乎定罪量刑的核心概念都缺乏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以致司法实践在具体认定标准上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对于“医闹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司法认定:应当在坚持综合性构成要件要素说的基础上,从客观危害和主观意志程度两方面区分,从而得出“情节严重”的内在要素和不予考量因素;应当从医疗机构的本质属性和特征出发,对“致医疗秩序无法进行”和医疗机构特殊类型进行认定;应当在综合有形无形说、直接间接说的基础上对“严重损失”的内容、具体类型、判定标准进行认定;应当在坚持“首要分子”不必要说的基础上,从主客观两个要素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