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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虽然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获赔还存有很大的问题,但随着人们环保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社会各界对于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的发声也越发响亮,而我们的国家也在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表现在立法上的就是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2015年新修订的《环保法》等相关法律的出台。这些法律都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机制,但由于环境侵权本身存有的特殊性,如侵权行为的复杂性,损害结果广泛性,主体的不平等、不确定等,使得这些法律规定在解决上存有一定的局限性。而这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更多是限于一些直接损失,而忽略了间接损害,很多时候受害人并不能完全受偿;二是对于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定非常严苛,受害人有些精神损害无法得到弥补;三是我国的社会化救济还不够完善,很多主体不明,损害过大的环境侵权损害受害人都得不到赔偿,因此完善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机制度至关重要。本文共有六章,除去第一章引言和第六章的结论,文章正文部分分有四章。第二章理论分析环境侵权的含义及特征,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内涵、原则、范围;第三章着重比较分析的是外国立法,包括美国的《超级基金法》、责任保险制度、日本《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法国的赔偿基金、财务保证等等,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和经验借鉴;第四章分析在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现有的解决机制下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的立法现状;第五章主要内容是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机制,这部分文章分别从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这些方面去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