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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时代,醉酒驾驶的问题也愈发突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要求将醉酒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呼声也愈发强烈。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热点之一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将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自2011年5月1日起,交通警察对醉酒驾驶的整治全面启动,一时间也成为百姓、媒体关注的持续热点。自醉酒驾驶入刑至今已有两年有余,在对醉酒驾驶严厉打击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对于醉酒驾驶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和完善,希望在文章中结合本人的实际交通警察工作,提出一些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困惑,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和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在引言中介绍醉酒驾驶入刑的背景和过程。第一部分阐述醉酒驾驶的概况。其中包括醉酒驾驶入刑的必要性及中外法律对醉酒驾驶行为规定的比较。第二部分阐述醉酒驾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醉酒驾驶案件取证方面的问题、醉酒驾驶案件中的构成要件方面问题以及醉酒驾驶案件的入罪量刑问题进行阐述。对在实践中存在的醉酒驾驶取证程序的问题、现场逃避检查、现场反锁车门拒绝接受检查等特殊情况下的取证问题、电动自行车醉酒驾驶入罪的问题、醉酒驾驶自首、量刑等问题进行阐述,提出本人的一些看法。第三部分阐述醉酒驾驶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主要阐述醉酒驾驶在立法上的完善,其中包括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三罪的联系和界限、将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也列入危险驾驶罪的范围、将危险驾驶罪调整的交通工具范围扩展至船舶、航空器等。阐述醉酒驾驶在刑罚上的完善,包括完善主刑、设置资格刑、完善罚金刑、社区矫正和禁止令的适用。阐述醉酒驾驶相关社会机制的完善,包括醉酒驾驶并处罚金充实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醉酒驾驶催生的代驾行业的规范、加大醉酒驾驶的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