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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社会诉讼程序中,能够体现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的制度,一是审判公开,二是国民参与审判----陪审制度。陪审制度对司法公正、司法民主、司法独立等方面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就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而言,虽然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历经改革,但在实践中,运作效果并不理想。问题列表制度在西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已成功运作多年,相关国家也积累了许多优秀的经验。在新一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很有必要引进问题列表制度。一方面可以破除人民陪审员“精英化”趋向,另一方面可以解决人民陪审员“审而不议”的现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进问题列表制度的必要性。2015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由此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上了议事日程。《办法》将人民陪审员改革路径分为七个部分加以规定。尽管这些改革办法设计的非常好,但是并不一定能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审而不议”的现状。简言之,新一轮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需要引进问题列表制度。具体分为,陪审员条件的改革需要引进问题列表制度;陪审员在合庭审中的结构需要引进问题列表制度;陪审员审理案件范围的改革需要引进问题列表制度;陪审员的认知模式需要引进问题列表制度。第二部分是域外国家陪审制“问题列表制度”分析。问题列表制度发端于大陆法系的法国,随后被其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在域外国家陪审制“问题列表制度”进行分析时,本文分别对法国、西班牙、俄罗斯和日本等四个国家的“问题列表制度”进行了介绍。在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问题列表制度”的优秀经验进行了总结。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又对为什么传统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制度中无问题列表制度进行了简单的分析。第三部分是我国陪审员“问题列表制度”的设计。引进一项制度并非易事,需要考虑各种因素,既要从宏观把握,又要从微观推敲。在我国陪审员“问题列表制度”的设计上,本文主要从问题列表的立法方式、问题列表案件的范围、问题列表制作的时间、问题列表问题的设计和问题列表评议的规则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将问题列表制度引进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所帮助。第四部分是问题列表制度的保障机制建构。问题列表制度的科学有效运作离不开相关的保障性机制。首先,引进问题列表制度需要确立自由心证的采证原则,因为自由心证符合人类的认识规律,有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其次,引进问题列表制度需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因为只有面对面的辩驳才能让人民陪审员全面把握案情,把握案件争点,便于回答问题。再次,引进问题列表制度还需规范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示行为,因为如果法官对人民陪审员的指示超过一定限度,陪审员依然避免不了沦为职业法官附庸的命运。最后,问题列表的内容应当公开,不仅向当事人公开,还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让公众明白人民陪审员作出裁断的逻辑思路,提升判决的可接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