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我国农业灾保险基金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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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生产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农业巨灾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作为分散农业巨灾风险的制度保障,其设立对分散农业巨灾风险、提高农业保险人承保能力、发展农业科技、保障农村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巨灾保险基会是由各级政府参与制定,需要金融市场、保险人、公众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用于防范因农业巨灾风险引起的政府或者保险公司超额赔偿风险的一种专项基会。农业巨灾保险基金存在的积极性不仅在于其灾后损失补偿能力,更在于其灾前融资能力,以充分达到补偿巨灾损失,提高抗灾能力的效果。   2005年,中国保监会首次提出设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设想。之后几年,我国多个省份积极探索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试点的运作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试点范围扩大的同时,也暴露出很多问题。例如,缺少完善的立法保障、财政支持力度较小、基金资金来源单一、缺乏正规管理机构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发展。   本文以农业巨灾保险基金为研究对象,在对国内外主要文献资料及相关理论总结、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内容,以信息不对称理论、博弈论、市场失灵理论、福利经济学理论及新制度经济理论等为理论支撑,深入剖析了我国农业巨灾保险基金试点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成功设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我国设立全国性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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