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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即将到来的5G和物联网时代,标准的互联互通已经是大势所趋。为了推广标准实施,应对专利权与标准结合可能产生的专利劫持等问题,大多数标准制定组织在其专利政策中规定了 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译为公平、合理、非歧视)许可规则。FRAND规则也同时成为了各国法院裁决许可声明属性、计算许可费率、颁发禁令条件等问题的重要依据。然而,FRAND规则的解释问题尚处于模糊状态。三方面原因共同造成了如今FRAND规则的解释“困境”。首先,标准制定组织和法院分别受制于免责条款、立法不完善等原因回避FRAND规则的定性和意涵问题。其次,FRAND规则自身构成和适用问题较为复杂。FRAND内部实为法律理念(公平原则)、概括条款(合理原则)、具体法律原则(非歧视原则)的混合,在效力适用层面却披上了法律规则的“外衣”,现阶段呈现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合一”的特殊属性。而其外延随着许可声明属性、许可费率计算、颁发禁令条件、谈判流程构建等适用问题的增加不断扩张,其真实所指已经不限于公平、合理、非歧视三项原则简单之和。除此之外,既有研究在解读方法上经常陷入三大怪圈:混淆原则问题和具体问题;缺乏分类讨论思想;过分执着于原则起点+演绎法解释进路。解读FRAND规则应扬弃“自上而下”的演绎法进路,综合运用演绎-归纳法,尝试构建法律目的——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FRAND规范体系。解读FRAND的正当进路应“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同时考虑历史上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①由是观之,FRAND规范独立存在的价值在于三项原则简单组合之外,一方面在于其历史价值,另一方面在于其实践价值。梳理FRAND规则的缘起与演进可以明晰规范体系的法律目的和制度初衷,归纳既存的大量组织政策和个案经验有助于厘清法律规则。“合一属性”分离后,提炼上升的FRAND原则对应于基本法律原则层次,成为应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的“理念图腾”,未来可能被虚化。而具体法律原则居于FRAND规范体系核心地位,其提炼过程可以参照Merges教授采用的“中层原则”进路。“中层原则”进路侧重归纳法,经过去除、分类、识别、总结等步骤“自下而上”提炼FRAND规范体系的具体法律原则。该进路应和了FRAND规则制度初衷,连接了制度目的和具体问题,综合了英美法系个案规则和大陆法系完整体系的优势,在保持其自身独立性的同时留下了补充完善的空间。依照上述研究进路,本文首先从标准制定组织政策和国内外司法判例两个维度追溯了 FRAND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在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交替循环”规律背景下,FRAND规则生发于反垄断法背景之下,定型于交替过渡期。其制度初衷在于推进标准化进程、反垄断和利益平衡。随后,本文尝试分离了现阶段属性“合一”的FRAND规则,将分离后上提的FRAND原则定位于基本法律原则层次。如此定位避免了 FRAND原则内部三项原则的解释难题,使其与内部构成原则居于同一层次,还为原则的未来发展留下弹性空间。最后,在依问题类别梳理的政策内容和个案规则基础上,本文尝试借鉴“中层原则”研究进路提炼出了 FRAND规范的四项具体原则——剥离标准对专利附加价值原则;遵从当事人真意原则;许可双方积极、勤勉行为原则;互惠原则。在FRAND规范具体解读和适用过程中,这四项具体原则各有侧重,同时还要接受FRAND规范体系内制度初衷和许可理念“自上而下”的指导和修正。遵从当事人真意原则侧重于许可声明属性的认定,需要在分类讨论思想下结合标准类型、标准制定组织政策等个案案情确认相应的许可声明属性,最能体现FRAND规范在具体解读过程中的内部循环互动。许可费率的计算本质上超越了法律的触角边界,剥离标准对专利附加价值原则设定了评判的前提节点,互惠原则勾勒了FRAND义务的适用边界。颁发禁令条件和谈判流程构建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许可双方积极、勤勉行为原则侧重于指导许可双方的具体谈判流程,同时也可以作为颁发禁令条件中主观因素的评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