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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作为劳动法基础理论研究以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实践中的主要内容,是新时代各个国家依照法律授权对劳动关系进行法律规制与调整的重要方式。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市场主体为了自身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往往通过牺牲劳动者利益为手段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这必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鉴于劳动者处在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国家劳动保障监察机关必须以劳动关系的管理者、监督者的身份出现,运用国家法律法规授予的公权力对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干预和行政处罚,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这也彰显了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价值追求。但是,由于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还不完善,在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以及监察队伍的建设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受国家制度的约束,东莞市劳动监管存在我国劳动监管的普遍特征,但同时也有其特点和独有的缺陷。因此必须重新考究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改善东莞的劳动监管情况,以跟上市场经济中不断发展的维权要求。基于此,文章首先对于劳动监察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和说明,由于我国劳动监察管理体系起步较晚,整体比较落后,东莞市劳动监管仍没有形成较完善的体系,只存在一个管理办公室,劳动监察人员素质较差,人员较少,同时政府对该项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劳动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导致了东莞市劳动监察管理效率低下。当前国外劳动监管以美国、日本、法国和德国较为成功,文章采用案例分析法,以美国和法国的监管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了介绍和简单分析,美法对其劳动监管法律以及条例的严谨、对于监管人员的素质培养、明确的主客体都是我国和东莞需要学习的方面。国内较为成功的建设案例是青岛和上海,两者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电子信息管理体系。因此,通过对比分析,东莞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的同时,也要加强人才引进,积极建设信息化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