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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内有传统的(源自苏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与源自德日刑法的犯罪论体系,关于犯罪对象的称谓或许不同:传统理论称为犯罪对象,德日刑法称为犯罪客体或行为客体;传统理论中的犯罪客体大致相当于德日刑法理论中的刑法法益。但二者所指向的内容是相同的,即行为所直接指向的人或物,这区别于犯罪工具与犯罪所得,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均具有犯罪对象。关于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分,对象错误曾被认为等同于打击错误,后来随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被区别开来,二者属于性质不同的两种错误,是预想攻击的对象认识出现偏差与打击方式存在问题两种类型;且对两种错误根据不同的学说进行分析寻求不同的解决途径,得出的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形态与处理结果也不同。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均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在案件复杂的情况下会增加辨别的难度,尤其是二者存在竞合的场合,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根据不同的标准或者是基于不同的立场,对象错误有不同的种类,文中将对象错误划分为四个种类。对象认识错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对物的认识错误、对人的认识错误以及共犯的认识错误。对象认识错误的标准具有不同的学说根据,因为不同的学说是在不同的背景下且为解决不同的问题提出。刑法中的错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客观的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情形,根据不同的发展历程也产生了不同的分类与学说,文中采用了日本刑法的分类:将错误分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又将事实错误根据错误对象不同分为客体错误(即对象错误)、方法错误与因果关系错误;根据是否在同一构成要件内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与抽象的事实错误;二战之后构成要件错误概念的出现并发展,使同一构成要件的错误与不同构成要件的错误分类呈现取代具体的事实错误与抽象的事实错误的趋势。德国关于对象错误(客体错误)的理论传入日本并被进一步发展,现日本关于同一构成要件的错误的学说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分歧,不同构成要件间的争论主要在法定符合说与抽象符合说的对立。对象错误还可能会对犯罪形态产生影响,对象不能犯的未遂就很好的诠释了这一点。关于对象错误对对象不能犯的影响从不同的角度探讨:主观说与客观说、具体危险说与抽象危险说、客观危险说等。对象错误也会对量刑产生很大的影响,这里主要是指对象价值的认识错误,着眼于财产犯罪的角度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