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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比较诗学的理论视野出发,对源于亚里士多德《诗学》的传统文论概念“卡塔西斯”进行梳理。从源头入手,在古希腊语境下对其作界定、辨析。“卡塔西斯”是亚里士多德的文学功用论,“诗可以怨”也是孔子的文学功用论的一部分。通过二者的参照比较,达到“自我”与“他者”的再认识。探究“卡塔西斯”,先从柏拉图的悲剧观入手,因为亚里士多德的“卡塔西斯”正是针对柏拉图的悲剧观提出来的。然后对“卡塔西斯”一词追根溯源,并考察《诗学》中亚里士多德的本意。亚里士多德认为怜悯和恐惧之情乃是悲剧的应有之义,但应受到理性的约束,不应过度,这是其“中道”思想的反映。“诗与哲学之争”也是理解“卡塔西斯”并认识亚里士多德诗学功用论的一个重要方面。“诗可以怨”作为孔子诗学功用论的一个方面,又以“怨而不怒”为其题中之义,他既承认情感,但认为情感应该适当地表达,所以以伦理道德思想来约束情感,这种矛盾也反映了孔子的“中庸"思想。孔子的“删诗”不像柏拉图“驱逐”诗歌那样决绝,而只是作为规范诗歌的一种手段。这种规范,基于孔子的政治理想,使得诗可以稳立于那个时代。
孔子和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的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从社会功用的角度思考文学的功用,而不是从文学本身的文学性来思考,文学的去去留留都决定于其在多大程度上能为社会服务。这在学科分科不明显、文史哲不分家的时代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但是,由于中西文化的不同,关于文学对社会的功用又有很微妙的不同。亚里士多德和孔子都为诗争得过席位,但两个人的出发点又有所不同,归根到底,是基于各自的文化精神和信仰。西方以理性为至上,文学最终必须服务于理性;中国则十分重视伦理道德的作用,所以当文学与社会联系在一起时,便自然以伦理道德为衡量文学的准则。诗歌属于“美”的领域,那么“卡塔西斯”就是“美”与“真”的关系,“诗可以怨”则是“美”与“善”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