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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各有其深远的法律渊源,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在立法价值上存在对立统一关系。综观各国立法现状,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筹资渠道的不同影响着信息披露与秘密保护的平衡。资本市场较为发达的英、美等国多倾向于信息披露,而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规模普通的国家则偏向于秘密保护,以此保护公司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旨在保护股东利益,提高股东投资积极性,最终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而商业秘密保护,则是为保护上市公司自身的利益,保存自身竞争优势,最终也是为了促进市场繁荣。上市公司根据法律,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如果正好属于涉及到公司竞争力的商业秘密,那么,信息是否应当及时披露就成为冲突的焦点。在我国已有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将关注点分别集中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之上,少有学者注意到两者在法律价值、立法原则、法律内容、司法实践等方面是存在冲突的。这些冲突目前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上市公司个体的提升,也不利于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本文在陈述两种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以及四方面冲突后,分别阐述两者的渊源,并针对矛盾存在方面,罗列信息披露和商业秘密保护在立法上各自存在的边界,从中探讨法律界定的模糊地带,寻求在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解决两者冲突、平衡双方利益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