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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中商业服务项下的专业服务,其市场开放问题属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调整范围。律师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高低。本文以WTO律师服务贸易制度和中国加入WTO为背景,通过WTO成员方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比较,分析中国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现存问题,提出完善中国涉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法律措施。全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概述本部分首先对律师服务、律师服务贸易的涵义作出界定,然后对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概念与法律体系作了阐述。律师服务是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凭借其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依据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提供的能够满足其需要的服务活动。这种活动既是保护当事人利益的活动,也是对国家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律师服务贸易是以律师服务作为贸易客体的服务贸易。按其是否具有跨国因素,可区分为国内律师服务贸易和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国际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是调整国际律师服务贸易关系的国际和国内法律制度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第二部分:WTO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WTO服务贸易规则适用于国际律师服务贸易。该规则体系涵盖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等原则。WTO成员对法律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体现了各国在《服务贸易总协定》原则框架下对法律服务贸易市场所作出的开放水平的承诺。各成员方的具体承诺,总体上扩大了WTO成员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推动了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WTO相关规定对全球法律服务贸易市场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WTO法律服务贸易规则和WTO成员对法律服务作出的具体承诺,确立了一个只能前进而不能后退的市场准入和待遇基准。一旦WTO成员就法律服务作出了具体承诺,就不得对WTO成员之间的法律服务贸易施加新的限制,也不得重新引入已经取消了的限制措施。第三部分:WTO成员方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比较本部分对世界上较发达的且与我国律师服务贸易有较大影响的成员方进行分析比较。从美国在GATS具体承诺表中的承诺内容及其对外律师服务贸易管理实践来看,其律师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地区性差异较大,存在明显的不平衡性。在GATS具体承诺表中,欧共体及其成员对律师服务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分别作了承诺。欧共体及其成员在律师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水平上差异较大,各成员的律师服务贸易制度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的成员保护倾向明显,而有的成员则实行了比较开放的政策。日本作为经济大国,却由于本国律师制度的限制,律师业远远落后于美英等国家,其律师服务贸易市场比较封闭。第四部分: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的迅猛发展,刺激了中国对跨国或跨境律师服务的需求。入世后,中国根据入世承诺,对外国律师在华执业问题作出了规定。中国现行涉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在体系、外国律师管理制度设计、与入世承诺一致性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中国加入的多边条约适用于律师服务的,只有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的入世承诺以及CEPA中的律师服务,都应当与GATS相一致。中国既享有GATS规定的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加入WTO意味着我国的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对我国法律服务业既充满机遇,又存在挑战。第五部分:完善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措施完善中国涉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必须明确改革和发展所要考虑的各个基本因素。在律师服务贸易自由化方面,中国有必要借鉴WTO有关成员方制度,进一步开放市场,同时维持必要的限制。完善中国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就是要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整合法律体系,健全法律规范。包括完善外国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准入、完善本国法律服务的市场规则、整合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规则体系、健全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健全国内律师海外发展的鼓励规范、完善对外律师执业保障规范和对外律师执业保障规范等。其中最关键的是健全对外律师服务贸易法律规范。包括执业资格规范、外国律师执业组织规范、外国律师业务范围规范、外国律师执业行为规则、外国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和外国律师执业惩戒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