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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ATT/WTO为代表的国际多边经贸体制的推动下,各国经贸法律体制的趋同化以及主权原则相应变化已是国际社会的大势。然而,所谓的“法律全球化”趋势却限制了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的创新空间和国家主权意志的自由空间,使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法律制度只能在基本顺应国际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趋势的有限空间中进行,国际主权受到限制。
保障措施制度(Safeguards Measures)作为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重要"例外条款”,与反倾销、反补贴同为多边贸易体制中的贸易救济措施,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程度的互相替代性,但各自具有独特的政策目标和理论基础。在GATT/WTO推动下,贸易壁垒趋于弱化、外贸自由度日益提高了外贸制度趋同现象的发生.美国和欧盟同为GATT/WTO的成员方,理应依照WTO《保障措施协议》对各自保障措施法规进行修订并使其在本国及本地区有效实施。然而,美欧两方在保障措施制度中认定有关实质要件及其实践却存在较多差异。本文之所以选择美国、欧盟的保障措施制度中的实体要件及其实践进行比较,是因为它们在世界经贸体制中极具代表性,他们各自的经贸立法对其他国家具有示范作用。笔者通过以上主题的比较研究,试图探询GATT/WTO体制下欧美的保障措施制度立法及其实践的本质。本文具体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从经济、政治及法理三个角度对保障措施的设立动机进行初浅地分析。阐释保障措施制度的设立对于保护一国经济利益存在一定现实和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简要介绍美国"201条款”与欧盟“3285/94号条例”的立法背景,从立法文本角度对两方的实质要件进行条款解读与比较。
第三部分,以大量案例为背景,对“201条款"和“3285/94号条例"五个主要实质要件的司法实践进行实证分析。并在两方实质要件实践比较的基础上,寻求差异的本质原因。
第四部分,透视前文大量实质要件差异的比较分析,总结欧美实施贸易保护立法的经验本质。在评析我国外贸立法之主流观点之后,对我国外贸立法提出若干个人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