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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作为宋代中央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两宋时期一直存在。本文拟就宋代大理寺的组织系统、大理寺官员的选任和管理制度、大理寺的职能、大理寺的司法程序、宋朝对大理寺的司法监察五个方面对其进行初步探讨。第一章:宋代大理寺的组织系统。简要介绍了大理寺的简称及别名、大理寺人员配置情况及大理寺的结构沿革。第二章:宋代大理寺官员的选任和管理制度。分别就大理寺法官的选拔、任期、奖惩措施、回避制度、禁谒制度进行了探讨。第三章:宋代大理寺的职能。大理寺作为最高审判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断天下上奏的疑难案件,在鞫谳分司体系下属于鞫司系统。与此同时,大理寺还兼负着与法律相关的各种职责,譬如制定和修改法令;组织考试,出任试官;管理监狱等。此外,在古代行政、司法区别不大的体制下,大理寺官员在自己本职工作之外还往往被委任各种行政工作。第四章:宋代大理寺的司法程序。地方疑狱上奏给朝廷,然后转发给大理寺审断并限期结案,之后再由中央其他司法机构复审,最后上呈给皇帝由皇帝亲自裁定。如果是特别疑难的案件还要交给两制大臣“杂议”,讨论得出最后的解决方案,最后颁下执行。第五章:宋朝对大理寺司法活动的监察。封建制度下,司法、行政不分,大理寺不能独专审判权,大理寺的司法活动还要受到各种机构的监察。这种监察包括三个方面:台谏官对大理寺的监察;中央行政系统对大理寺的监察;纠察在京刑狱司对大理寺的监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