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公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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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不立案告知制度”拉开了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公开改革的序幕,历经三十余年的发展,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公开已经发生了质的转变:一是执法公开的信息范围从格式信息向非格式信息转变;二是执法公开的阶段从立案阶段向立案、侦查阶段转变。此外,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公开也面临一些困境,刑事执法公开的范围、刑事执法公开的救济途径、刑事执法公开的法律衔接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深化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公开改革必须直面并解决上述问题。  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四部分,约两万五千字。  第一部分,刑事执法公开概述。首先,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公开包括立案和侦查阶段的执法信息公开;公开范围包括刑事执法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公开对象包括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向特定对象公开侦查阶段的进展、结果等信息。其次,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公开的意义包括深化信息公开改革,提升政府信息透明度;提高执法主体素质,提升执法公信力;满足群众知情权,提升群众满意度。  第二部分,刑事执法公开的改革历程。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公开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起步阶段。公开的执法信息特别是非格式信息集中于立案阶段,控告人等特定对象有权知晓刑事案件是否已经被立案及不立案的理由;其次,发展阶段。执法依据、流程等非格式信息全面公开;破案回告、命案进展回告机制建立,执法公开向侦查阶段推进;遵循信息公开的比例原则,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简要回告或不予回告;最后,完善阶段。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活动: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件被列为格式信息,及时向全社会公布;定期公布辖区的治安情况;规定了不公开执法信息、虚假公开执法信息、不当公开执法信息的责任。  第三部分,刑事执法公开的地方试验。首先,本文从执法公开的案件范围、公开对象、公开内容等六个方面全面概括了“北京试验模式”,介绍了北京市公安局推行“北京试验模式”取得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其次,以全国通行做法为标本,从系统性、查询方式、非格式信息接收主体、监督、隐私权保护、信息公开期限等六个方面阐释了“北京试验模式”的进步性。  第四部分,刑事执法公开的问题与完善。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公开存在缺陷的根源是缺乏上位法规制,无论是公安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地方试验都存在一些共同的问题。其一,文本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规范性文件中存在重大案件、影响社会稳定等模糊性用语、各省级公安机关如何制定符合自身司法实际的执法公开实施细则;其二,文本内容的可落实性欠缺。如何加强执法信息公开的监督、执法人员如何适应执法活动从被动公开向主动公开转变;如何实现《执法公开规定》与《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的有效衔接;其三,文本权利的可救济性遗漏。《公安机关执法》及地方试验救济权利的方式为层级监督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缺乏适用依据。  完善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公开程序应当着力解决上述问题并健全外部监督制度:其一,进一步扩大执法公开范围。加大教育、宣传力度,帮助公安干警适应自觉公开刑事执法信息时代;在借鉴而非模仿的基础上,各省级公安机关颁布符合自身情况的执法公开实施细则;《刑事诉讼法》等上位法应肯定公安机关主动公开刑事执法信息的做法;其二,平衡公开与不公开。我们应当采用由易到难的步骤明确刑事执法信息公开的例外;遵循现行法律、明晰刑事执法中的模糊概念、制定清晰而严密的执法公开例外规定;其三,完善权利救济机制。我们应当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将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信息列为信息公开范围,并允许对信息公开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其四,健全检察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全程监督公安的刑事执法活动,完善检察机关的处罚建议权;其五,妥善处理与媒体的关系。公安机关与媒体建立沟通联络机制,主动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公安机关对媒体的违法报道行为应当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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