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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民法院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尤其是民事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这其中也包含了相当数量的重复起诉案件。长时间以来,在民事诉讼实践中,重复诉讼因与诉讼经济原则相悖,不仅增加了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负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可能会导致法院作出的裁判发生内容相冲突的情形,从而损害司法的公正权威。鉴于此,如何正确理解和识别重复诉讼,具体区分重复诉讼及其关联概念的关系,进而将重复诉讼问题防患于未然,无论对于学术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均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实务中出现的案例入手,以对重复诉讼及其相关概念的理解和在识别标准上存在的问题为中心,最后着眼于重复诉讼识别配套措施存在不足的问题,试图构建起一套对识别重复诉讼较为清晰的认识研究,以期对重复诉讼的具体识别研究作出些许贡献。全文除去引言、结语以外,正文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实务中出现的涉及重复诉讼识别案例的基本情况介绍,通过归纳和总结法院认定案件争议焦点,发现在民诉法司法解释出台前还是出台后,由于缺乏统一标准的案例指导以及法官个人凭借审判经验对重复诉讼标准理解的参差不齐等因素影响,导致重复诉讼的识别标准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上缺乏统一性,从而引出本文拟对重复诉讼识别问题研究的主题。第二部分是关于重复诉讼及与重复诉讼有关概念的阐明。在该部分中,对重复诉讼的基本概念进行解释,分析禁止重复诉讼对实务工作的价值所在,阐述重复诉讼与“一事不再理”概念的联系和区别以及与既判力效力的联系和区别,对涉及重复诉讼相关的理论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为下文部分重复诉讼的识别问题探讨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关于域外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重复诉讼的识别及规制现状的介绍。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重复诉讼问题上的立法和主要学者的理论研究,以及通过分析和总结这些研究成果形成对完善我国重复诉讼识别标准问题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是关于我国对重复诉讼的具体识别以及与重复诉讼识别相关配套措施的研究。在该部分中,首先对我国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的重复诉讼具体识别标准中尚存在不足和争议的概念进行具体辨明,并提出解决的对策,以弥补识别标准在实务中适用的不足之处;其次,针对识别重复诉讼后的相关配套措施以及不足之处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配套措施的具体建议。